云南高院: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后正规在线股票配资,能要求显名股东配合办理登记吗?
实际股东有权处分自身股权、依公司法规定及合法的公司章程规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、认可转让事实,名义股东应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
11月11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,主力资金净流入1.77亿元,占总成交额8.18%,游资资金净流出3013.61万元,占总成交额1.4%,散户资金净流出1.47亿元,占总成交额6.79%。
阅读提示:在实践中,不少情形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选择委托他人代持,其后实际股东向其他主体转让股权,后续受让人与名义股东可能就此发生纠纷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名义股东主张实际股东无直接处分权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、其无须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,法院如何认定其主张是否成立?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公司有关业务的问题,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。本期,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为例,与各位读者分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。
裁判要旨:
隐名股东有权处分自身股权、依公司法规定及合法的公司章程规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、认可转让事实,名义股东应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
案件简介:
1.某置业公司(被告)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设立,其工商档案信息显示,2013年5月,杨某(原告)、李某(第三人)、冯某(第三人)系其股东。其中,第三人李某系代贾某(第三人)、马某(第三人)持有股份。
2.2013年5月9日正规在线股票配资,第三人贾某、马某与杨某(原告)签订出售股权协议,约定第三人贾某将其所持被告股权转让给原告,股权转让款48万余元。至2013年10月16日,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。